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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我院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续聘、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岗位与坐班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空岗。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办理请假、事后销假手续。
第四条 行政后勤、教辅人员、系部享受副科级及以上待遇和享受行政效益津贴人员,一律实行工作日坐班制(保卫处、后勤处实行夜班、双休值班制,图书馆、医务室实行倒班制)。
第五条 专任教师执行年度课时制,不执行坐班制。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主动接受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按时参加每周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和学院、系(部)其他集体性公务活动。
第三章 各种假期规定
第六条 假期时限及待遇。
1、探亲假
凡本人双亲、配偶的户口及居住地不在恩施州内的教职工,给予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一次。
(2)探望父母。未婚教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享受一次,在学院工作八年以上的省外人员可两年享受一次。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3)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特殊情况按请假程序审批处理。
(4)探亲假待遇
①教职工在寒暑假探亲但长于寒暑假和平时请探亲假的,按事假处理。
②教职工在寒暑假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按直达公、铁线路座位费据实报销。
2、婚假
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给予婚假3天;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不含再婚)另增加15天,合计给假18天;再婚者给假3天;婚假一次性休完(遇寒暑假、法定公休假连续计算在内,以下同)。教职工休婚假的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否则只能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批假。婚假期内不发效益考核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超期限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3、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5天丧假。丧事在外地办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路程假(即:省内2天、省外4天),往返路费自理。丧假期内工资、津补贴照发,超期限请假的按事假处理。其他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对待。
4、产假
(1)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15天。晚育者(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30天。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给假15天(或遵医嘱,但不超过30天);4个月以上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胎儿不能存活的,给予75天产假。流产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的作病假处理。女职工怀孕不足7个月须保胎不能上班的作病假处理。女职工在工作时间作产前检查视为出勤。休产假视为出勤,仅指参加事业单位年终考核,不影响各类评优评先,不影响院内职称评审。
产假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工资、津补贴每月按30个工作日折算,以下同)。
5、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
产前假期内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
6、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单位批准,酌情给予哺乳假。(最长时限不超过婴儿满周岁)。
哺乳假期内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
7、计划生育假
已婚职工的人工流产假、节育假、结扎假、护理假均称计划生育假。放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生育孩子后第一次人工流产同时上环休息16天(结扎输卵管者休息40天);不采取有效节育措施,再次人工流产者,从第二天起作病假处理。
计生假期内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
8、工伤假。教职工发生并经州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其治疗和休养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内不发效益考核津贴、通讯补贴。工伤假超过六个月人员,年度考核按合格对待。
9、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州医保局指定的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
(2)病假待遇
①病假期间,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③年度病假时间达到或累计30天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④连续病休2个月以上,病愈后上班,全日工作满2个月以上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病愈后上班,全日工作未满两个月又病休者,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⑤已享受长期病假工资,病愈准备恢复工作者,须持州医保局指定的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核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4)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津补贴,已经发放的予以追缴。
(5)重大疾病(按恩施州政规〔2012〕6号文件规定认定)住院治疗病假一个月以上(凭医院住院证明材料),请病假期间不享受效益考核津贴和通讯补贴。
10、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原则上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
(2)事假待遇
①事假期间,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
②事假月累计10天以内(含10天),每天扣日基础绩效工资的20%(即每天扣工资=基础绩效工资÷30天×20%);事假月累计超过10天的,每天扣日基础绩效工资的30%(即每天扣工资=基础绩效工资÷30天×30%);
③因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同前规定)住院治疗(凭医院住院证明材料),教职工请假护理10天以内按出勤对待,超过的按事假处理。
④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请事假要严格掌握,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并报学院党委研究批准。超过三个月或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⑤年度事假达到30天或累计30天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四章 旷工及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学习、培训期和准假期满而不返校者,或学习、培训期和准假期满申请延期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弄虚作假者。
5、因打架斗殴致伤不能正常工作者。
6、因违法乱纪,被行政拘留者。
7、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整聘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院内调整聘用岗位)。
8、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计。
第八条 对旷工的处理
1、一经发现旷工现象,所在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学院组织人事处,扣发违纪者的工资。同时所在单位应积极与其进行联系,说服教育(要记录联系和教育的过程),或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动员其返回工作岗位(直接送达要由当事人签收,邮寄送达要留收据)。
2、月累计旷工10天以内(含10天),每天扣发日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之和的2倍。(即:每天扣发工资额=(基础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 通讯补贴 交通补贴 岗位考核津贴 效益考核津贴)÷30天×2倍);月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每天扣发日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之和的3倍。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处理。
第五章 待岗
第九条 待岗是指在学院聘用改革中,本人未被聘用上岗以及上岗后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违反政策法规和工作纪律,但不符合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和辞聘条件的在编职工。待岗期最长不超过2年,待岗期间上岗一段时间后又待岗者,待岗时间分段计算。
专任教师一个学期无课可向系部申请承担其他管理服务工作、进修学习或到企业实践锻炼,如不申请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如一学年两个学期无课,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待岗处理。当年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待岗期间的待遇
1、待岗期间前3个月按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艰苦津贴 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基本生活费;4~6个月按其基本工资的90%发放基本生活费;7~12个月按其基本工资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超过12个月的按其基本工资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
2、待岗期间一律不享受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补贴。
第六章 考勤管理及程序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全面负责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院办、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工会老干处协同组织人事处对教职工劳动纪律进行抽查。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建立健全考勤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授课时间、政治学习和教研活动考勤管理,严肃处理迟到、早退和旷课、旷会现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将每月考勤结果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推迟到上班的第一天)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教学系部必须如实填写每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和教研活动考勤。
第十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1、严格书面请假制度。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管理权限规定逐级审批。不得电话或短信请假,不得请人代请假或事后补假。因急病等特殊原因的可事后补假。
2、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审批。 2~7天的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8~15天报书记、院长审批。超过15天的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专任教师及班主任须分别经教务处、学工处审批。
3、外出请假、会议请假严格按照学院《报备制度》规定程序报备。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期满前要办理续假手续,批准后方能续假。
第十五条 对不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各部门要及时书面报告组织人事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所属部门隐瞒不报,或者请假未经审批擅自离岗所属部门放任不管,按《学院责任追究办法》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凡经组织查处的迟到、早退、旷工、旷会等违纪行为,依据《关于印发lt;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加强作风建设的“六不准、六必须”规定gt;的通知》(恩职院党字〔2015〕8号文件)进行处理。旷课等教学事故按学院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审批制度。超越审批权限,应由上级领导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超限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停止执行。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学院最新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一、《劳动法》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二、《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四、《安全生产法》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各种培训学习人员要严格遵守培训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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